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相关规定,“生鲜灯”12月1日起禁用,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灯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
12月5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东侨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大型商超、食用农产品市场等生鲜经营场所“生鲜灯”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采用查看光源照度、亮度,对比自然光下产品色差等方法,辨别灯具是否合规。同时,对商家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商家使用符合规定的照明灯具,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本月起,我市全面落实新规,进入“生鲜灯”重点整治阶段,整治过程中,市场监管部门将充分考虑销售者、消费者利益诉求,加强过渡期宣传和自查,积极引导经营者主动更换照明设施,以“人性化”措施提升监管“温度”。对少数法治意识和诚信意识淡薄、经多次劝导仍然漠视新规的经营户,将依法落实惩戒措施。
来源:闽东日报·新宁德客户端
记者:余根坤 通讯员 许丽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