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点2021年工作亮点
2021年,在区委、区政府,以及省、市市场监管局的大力支持和正确领导下,蕉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紧紧围绕委、区政府工作重心,统一思想、同心协力、攻坚克难、担当作为,日常工作扎实推进,重点工作成绩突出,连续三届被省委、省政府授予省级文明单位荣誉称号,被省市场监管局授予非公党建先进集体、2021年药品安全满意率考核全市第二,禁毒重点整治工作被区委区政府授予“先进集体”嘉奖。
典型案例
01
·超市购物低标高结 商家做法涉嫌欺诈
【案情】某先生2021年7月18日在蕉城区某超市购买电热蚊香液,商家宣传在7月14日-27日这个活动期间的优惠价格为10.9元,该先生在此活动期间购买,但结账买单时却发现商家是按照21.8元进行结算,消费者认为商家该行为涉嫌欺诈,故向蕉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要求商家加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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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商家标价10.9元的商品在结账时按21.8结算,商家抓住许多消费者结账时不会逐项核对金额的疏忽心理而采取这种“低标高结”的做法,涉嫌欺诈,应当增加赔偿。
02
·儿童参加培训被烫伤 虽非商家所为也应赔偿
【案情简介】消费者彭女士向蕉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称,其孩子六周岁,于2021年10月9在某跆拳道馆参加培训,在培训课间休息时间,其孩子直接将嘴凑到饮水机打算开温水喝,另一个学员(年龄与其相仿)刚好经过,为其按下了热水键,导致其头部烫伤严重。故投诉要求商家赔偿医疗费及相关费用。
【案例评析】《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在本案中,消费者的孩子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培训期间受到损伤,商家存在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情形,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其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